人們在結婚時,常將「白頭偕老」、「永浴愛河」比喻成人生最大目標,婚姻就成了女人的最終歸宿。可是往往在結了婚以後,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,彼此才真正的發現,原來現實生活並不如童話故事裡王子公主一般,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。當衝突、矛盾、不合一一的呈現出來時,在雙方都已水火不容、或有一方已無法忍受之時,與其讓貌合神離的夫妻,終日生活在痛苦仇恨之中,倒不如有一個公平、公正的「 離婚 」制度,使夫妻雙方能夠好聚好散,透過一定的離婚程序,結束婚姻關係,讓彼此都能早日脫離苦海。
離婚法律
如果有一方不願意 離婚 、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,甚至沒有交集之時,但婚又非離不可,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0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,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! ※民法第一0五二條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:
一 重婚者
二 與人通姦者。
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 同生活者。
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
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
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。
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
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
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 |